关于进一步完善简易注销登记便捷中小微企业市场退出的通知
2021-04-19

市场监管总局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简易注销登记便捷中小微企业市场退出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

近年来,市场监管总局积极推行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试点改革工作,极大的便利了未开业或无债权债务市场主体退出市场。为落实国务院部署和《政府工作报告》要求,实行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登记,持续深化商事制度改革,畅通市场主体退出渠道,特别是要在全国范围内实现中小微企业的便捷退出,提高市场主体活跃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拓展简易注销登记适用范围

在《关于全面推进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的指导意见》(工商企注字〔2016〕253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关于加强信息共享和联合监管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8〕11号)基础上,将简易注销登记的适用范围拓展至未发生债权债务或已将债权债务清偿完结的各类市场主体。市场主体在申请简易注销登记时,不应存在未结清清偿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应缴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等债权债务。全体投资人书面承诺对上述情况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股份有限公司在申请简易注销登记时,应当同时提交股东名册,全体投资人与股东名册记载的股东应当保持一致。

二、实施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登记

个体工商户通过简易程序办理注销登记的,无需提交承诺书和清税证明,也无需公示,个体工商户在提交简易注销登记申请后,登记机关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将个体工商户拟申请简易注销登记的相关信息通过省级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政务信息平台、部门间的数据接口(统称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推送给同级税务等部门,税务等部门接收到登记机关推送的个体户拟申请简易注销登记的相关信息后,于10天(自然日,下同)内反馈是否同意简易注销。对于税务等部门无异议的,登记机关应当及时办理简易注销登记。

税务部门通过信息共享获取登记机关推送的企业拟申请简易注销登记信息后,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查询税务信息系统核实相关涉税情况,对经查询系统显示为以下情形的纳税人,税务部门不提出异议:一是未办理过涉税事宜的纳税人,二是办理过涉税事宜但没领过发票、没有欠税和没有其他未办结事项的纳税人,三是在公告期届满之日前已办结缴销发票、结清应纳税款等清税手续的纳税人。

三、压缩简易注销登记公示时间

将简易注销登记的公示时间由45天压缩为20天,公示期届满后,市场主体(除个体工商户,下同)可直接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简易注销登记。市场主体应当在公示期届满30天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因自然灾害、事故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原因,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延长,延长时限需要报请本单位负责同志同意。市场主体在公示后,不得从事与注销无关的生产经营活动。市场主体在公示后,决定恢复经营的,可以在公示期届满前撤销简易注销公示,但自撤销简易注销公示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再次申请简易注销登记。

四、建立简易注销登记容错机制

市场主体申请简易注销登记的,经登记机关审查存在“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存在股权(投资权益)被冻结、出质或动产抵押等情形”、“企业所属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未办注销登记的”等不适用简易注销登记程序的,无需撤销简易注销公示,待异常状态消失后可再次依程序申请简易注销登记。对于承诺书文字、形式填写不规范的,登记机关在市场主体补正后予以受理其简易注销申请。

五、优化注销平台功能流程

允许市场主体通过注销平台进行简易注销登记,对符合条件的市场主体实现简易注销登记全程网办。市场主体填报简易注销信息后,平台自动生成《全体投资人承诺书》,全体投资人实名认证并进行电子签名。市场主体可以通过邮寄方式交回营业执照,对于营业执照丢失的,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免费发布营业执照作废声明。

各地登记机关、税务部门要登记机关和税务部门按照简易注销技术方案(另行下发)实施简易注销登记改革相关工作,做好系统开发升级。同时,加强部门协同监管,防止市场主体利用简易注销登记恶意逃避法律责任,在推进改革过程中要注意收集简易注销登记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向市场监管总局和税务总局报告。

市场监管总局 税务总局

2021年5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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