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作出修改,删去第二十九条中的“并向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广告发布登记”。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作出修改,将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和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不需要取得许可。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应当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决定于发布之日起生效,各地市场监管部门停止实施广告发布登记许可、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许可事项。
提示: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有关经营项目的,虽然不需要办理许可证,但还是要到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备案。
对此,北京市出台了以下具体规定,对许可改备案做出了具体详尽的规定,可供参考。
一、将食品经营备案(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纳入本市“多证合一”登记改革。仅预包装食品经营者,通过北京市企业服务e窗通平台(https://ect.scjgj.beijing.gov.cn)申请办理设立或经营范围变更登记,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选择“食品经营(仅销售预包装食品)”时,一并填报需备案采集的信息(信息采集表详见附件)。
二、仅预包装食品经营者取得市场监管部门核发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记载“食品经营(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即可开展预包装食品销售活动,不需要单独取得食品经营备案凭证。
三、销售预包装食品以外的其它食品或者从事食品制售活动的企业,仍应按照“先照后证”的有关要求,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
四、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小食杂店开办者,应按照《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的要求办理小食杂店备案,不需要办理食品经营备案(仅销售预包装食品)。
五、经营预包装食品以外其他食品的企业、小食杂店开办者,申请办理登记时,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不得使用“食品经营(仅销售预包装食品)”。
六、市场监管部门不再受理仅预包装食品经营者的食品经营许可新办、变更、补办、延续申请。
七、本通告实施前,仅预包装食品经营者已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许可证继续有效。食品经营许可证到期的,通过变更经营范围登记办理食品经营备案(仅销售预包装食品);食品经营许可证未到期、办理食品经营备案(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应当先注销已有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再办理食品经营备案(仅销售预包装食品)。
八、已办理食品经营备案(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企业,拟经营预包装食品以外的其他食品的,应当先变更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再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预包装食品以外的其他食品的,市场监管部门将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九、已办理食品经营备案(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企业,登记注册信息未变更,仅备案信息变化的,可登录“北京市市场监管局网上政务服务平台”(https://banshi.scjgj.beijing.gov.cn),通过“食品经营(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信息修改”“食品经营者外设仓库报告”“食品经营者自动售货设备点位信息报告”入口,修改备案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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