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电子商务经营者登记工作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
为落实《电子商务法》和《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服务规范电子商务经济发展,推进市场主体登记注册便利化,现就进一步做好电子商务经营者登记工作通知如下。
一、电子商务经营者申请登记成为企业、个体工商户或农民专业合作社等类型的市场主体,应当向各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市场主体登记。自然人销售自产农副产品、家庭手工业产品或通过网络从事保洁、洗涤、缝纫、理发、搬家、配制钥匙、管道疏通、家电家具修理修配等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的不需要办理登记。自然人从事网络交易活动,年交易额累计不超过10万元的不需要进行登记。同一经营者在同一平台或者不同平台开设多家网店的,各网店交易额合并计算。
二、对于进驻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者,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依法要求经营者提供其身份、地址、联系方式、行政许可等真实信息并进行核验、登记,建立登记档案,并至少每六个月核验更新一次。对于已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经营者,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要求其提供其商事主体身份信息和营业执照并核验。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为平台内经营者依法履行信息公示义务提供技术支持,并以显著方式区分标记已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经营者和未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经营者。
三、对仅通过网络开展经营活动的平台内经营者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的,可以将电子商务平台为其提供的用于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网络经营场所登记为经营场所,将经常居住地登记为住所,其住所所在地的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为其登记机关。不直接开展经营活动的集群登记地或集中办公地,不适用仅通过网络开展经营活动的平台内经营者办理登记。仅登记网络经营场所的个体工商户,登记机关要在其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后标注“(通过互联网从事经营活动)”。
对于自然人通过网络平台从事利用自己技能开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的、依托平台接受网约工作任务的、从事其他依法无需办理营业执照登记的经营活动的,如需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应使用电子商务平台为其提供的网络经营场所办理,其自然人住所所在地的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为其登记机关。登记机关要在其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后增加标注“(灵活就业)”。
四、经营者在同一平台有两个以上网络经营场所的,或已登记了一个平台经营场所后又进入另一个平台经营的,经营者可将多个网络经营场所在同一登记机关进行登记并标注在营业执照上,无需重复办理营业执照。已使用实体经营场所(不含集群登记地址)办理营业执照登记的经营者,可直接在营业执照上加标网络经营场所。
五、电子商务平台应当为经营者办理营业执照登记提供便利。经营者需要平台提供网络经营场所证明的,相关平台应积极协助为其提供符合营业执照登记要求的具有唯一性、长期性、可追溯性的网络地址或身份标识证明,方便经营者办理市场主体登记。
六、2021年6月底前,总局将依托市场主体全程电子化登记系统建立电子商务经营者登记受理专区。电子商务经营者使用网络经营场所登记个体工商户的,可通过专区填写登记信息,由总局统一转至经营者住所所在地登记机关业务系统进行审核办理,方便申请人全流程在线办理。通过专区统一受理并完成登记的个体工商户,由登记机关直接发放电子营业执照,由经营者自行下载使用。相关平台在为经营者提供网络经营场所前,需通过登记受理专区向社会公示其电子商务平台相关主体身份和资质信息。
七、依法不需要办理登记的经营者,应当在其网站首页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主页面显著位置,持续如实公示其属于不需要办理登记具体类型的自我声明以及实际经营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或者该信息的链接标识。
八、鼓励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同总局进行系统接口对接,对于进入平台经营且未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经营者,经经营者授权同意,可由平台代为申请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对于已在平台开展经营活动且需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经营者,经经营者授权同意,可由平台通过专区批量集中代为申请办理市场主体登记。鼓励平台协助平台内经营者开展公示营业执照信息、年报报送等活动,切实为经营者提供方便。
九、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并严格执行电子商务经营者规范登记要求,充分运用互联网思维,采取互联网办法,积极支持、鼓励、促进电子商务发展。在落实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意见建议、先进经验,要及时反馈市场监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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